为及时、准确地做好2022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工作零差错完成,根据《吉林动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吉林动画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长为组长的毕业成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及教务部、学工部、平台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具体工作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生毕业成绩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2.各学院成立工作组,按照学校要求落实2022届毕业生,包括2018级学生、2020级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全环节毕业成绩审核工作。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及时部署、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分级审查。包括课程修读情况、成绩(课程、毕业环节和创新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如有调整4月27日前上报教务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毕业成绩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生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核对应毕业学生名单,组织本学院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5月6日上报初审结果(不含留校察看、创新学分、重修和毕业环节成绩),文件名为“(XX学院)2022届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统计表(5.X)”。
2.创新学分:
(1)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8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及成绩统计录入工作的通知》(教务字﹝2022﹞3号)要求,5月上旬前,各学院创新学分工作领导小组以多种形式审核认定材料原件,确保认定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做好纸质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打印等)归档。5月15日前,完成创新学分成绩录入和认定材料全面自查工作。学校组织专项检查。
(2)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吉林动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学生仅因公共任选课学分不足2.5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如创新学分超出规定学分,5月20日前,学院审核学生在校期间全部认定材料(含原件)后,于5月23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提交至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可以置换公共任选课程学分。
3.重修考试:5月16日-20日,组织2018级学生重修考试。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考试时间合理安排专业课课程考试。5月24日前将成绩录入或上报,并加入“(XX学院)2022届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统计表(5.25)”中(含创新学分更新)。更新处用颜色标注。
4.毕业实习:5月30日前,完成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及录入、归档工作。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原件材料留存及归档工作。
5.毕业论文(创作、设计):一次答辩、二次答辩(一次答辩2周后组织)、成绩认定及录入工作。5月30日前,完成成绩录入和归档工作。
6.毕业成绩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终审:6月2日前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和讨论(应包含毕业成绩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两部分内容),并将终审结果和会议记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部),终审结果文件名为“(XX学院)2022届毕业生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统计表(6.1)”。
7.学校审核:拟定6月中旬,教务部将审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将毕业情况报学工部,学士学位情况报吉林省学位办审核。6月下旬,教务部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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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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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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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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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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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成绩和学位授予
资格审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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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全面、逐一、认真审核2018级每位学生所有的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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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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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提交毕业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初审结果(不含重修和毕业环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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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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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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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创新学分工作领导小组以多种形式审核认定材料原件,确保认定材料真实、有效,同时做好纸质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打印等)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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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完成创新学分成绩录入和认定材料全面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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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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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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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单位根据重修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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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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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单位录入或上报重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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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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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毕业生论文(创作、设计)成绩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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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答辩、二次答辩(一次答辩2周后组织)、成绩认定及录入工作。毕业实习、毕业生论文(创作、设计)成绩提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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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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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成绩、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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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将毕业生论文(创作、设计)、毕业实习、重修不及格名单加入统计表。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最终稿交教务部(纸质签字和电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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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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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将审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将毕业情况报学工部,学士学位情况报吉林省学位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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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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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下旬,教务部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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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高度重视、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是关乎学生切身利益,是授予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的重要工作。各学院领导班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组织力量,做好各项数据的统计和审查工作。相关教师、管理干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坚决杜绝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2.细致全面、确保成效。统计及审查工作要明确分工和责任,层层压实负责,避免工作流于形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监督本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上报材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格式要求填写,准确并齐全。
3.认真查询、逐一审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毕业资格初审结果统计表和专业选修课修读情况,按照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严格审查;重点审核留降级和复学、交换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成绩。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照学生当年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审查。
查询:http://222.168.57.223:22115/jwweb/home.aspx
成绩:学生成绩—成绩查询—查看学生成绩档案表(可查看学生单人或班级)
学生异动情况:学生学籍—异动学生名册
4.部门联动、全程督查。教务部、学工部、平台建设与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学生毕业前成绩审核和特殊情况排查工作,及时沟通、处理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学校督导、监查部门对审核环节进行全程督查,确保成绩审核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附件:
1.吉林动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
2.吉林动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3.**学院2022届毕业生资格审查统计表
教务部
2022年4月15日
附件:1.
吉林动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术水平,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吉林动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四年制本科生、专升本两年制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两年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部,负责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由学校、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或有关专家组成,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授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学生申诉和投诉事件;
5.研究和决定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工作。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委员由5-7人组成,委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由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查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成绩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授予和撤消学士学位的建议;
4.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5.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条 在学制内,凡符合下列条件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了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法违纪或思想品德不端正者;
2.违反学术诚信者;
3.因考试、创新学分等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本科毕业生作结业、肄业处理者(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者,对已获得学士学位出现上述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但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不能取得学位者,毕业前(5月31日前)考取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办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学士学位授予(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以及毕业鉴定等综合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四年制本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填写《吉林动画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未授予)情况统计表》,报送学位办。
第十五条 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核对汇总后,每年6月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讨论决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四年制和专升本两年制学生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按照《吉林动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执行延长学习年限制度,不能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普通本科生(四年制)自2020届毕业生开始执行,专升本和第二学士本科生(两年制)自202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动画学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2:
吉林动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设立吉林动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设机构,负责学院授予学位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主要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各分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应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分院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分院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审核并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决定补授学士学位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
4.审议拟增、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资格;
5.审定学院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7.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8.审定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组织学位(毕业)论文(创作、设计)的评阅和答辩;
3.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推荐申报拟新增、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5.评选和推荐优秀学位(毕业)论文(创作、设计);
6.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任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任会议时,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任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学院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授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